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廈門市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發放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發放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來廈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的申請、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以下簡稱“生活津貼”)發放的主管部門。廈門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負責生活津貼的受理、審核、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 生活津貼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條 生活津貼的發放對象為從廈門以外新引進到本市轄區范圍內的企業和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且依法參保納稅的高層次留學人員。
第五條 生活津貼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000元,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首次計發時間之日起5年,期滿自行終止。
對于非全職在廈門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每年在廈工作應當不少于6個月,5年內按實際在廈工作月份發放。
第六條 生活津貼的申請采取全程網辦、定期受理、集中審定的方式。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用人單位注冊登陸“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辦事大廳,如實在線填寫申報信息、掃描上傳申報材料;
(二)初審。自提交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在線資格初審,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說明理由;
(三)復核。對初審通過人員進行復核,提出擬發放名單;
(四)公示。擬發放名單在“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七條 申請生活津貼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廈門市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申報名單匯總表》;
(二)現工作單位引進時組織、人事、教育等主管部門審批材料以及與引進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聘書;
(三)津貼對應發放期限內的個人納稅證明。
第八條 生活津貼原則上每年發放一次,直接撥付至申請人實名的銀行賬戶。每年7月份受理新增和續發申請,期限為上年度7月到本年度6月。
每次續發前,用人單位應當重新提供本單位享受生活津貼人員的《申報名單匯總表》及其對應的個人納稅證明。
第九條 高層次留學人員在享受生活津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上報并提供所掌握的證明材料及情況說明,生活津貼自該情形發生當月起停發: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具備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三)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四)在工作和學術研究中違背科學道德、弄虛作假、工作業績考核不合格的;
(五)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按規定應停發生活津貼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高層次留學人員享受生活津貼期間,在本市范圍內變動工作單位、符合條件要繼續享受生活津貼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單位按第六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定后可按規定繼續享受,但享受生活津貼的期限不得超過首次批準的期限。
第十一條 已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活津貼以及本市其他財政同類津貼和補助的,不再重復享受生活津貼。
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生活津貼的原則上自高層次留學人員身份認定后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享受資格。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把關,履行好審核管理職責。用人單位與個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套取生活津貼的,將按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記錄,追回已發放的生活津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廈門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