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科規〔2022〕12號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國家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晉位獎勵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科技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21〕14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推動形成相互競爭、共同進步的良好氛圍,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福建省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晉位獎勵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來源: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晉位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獎勵先進,鼓勵創新,營造環境,形成創新創業競相發展、共同進步的良好氛圍,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21〕1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福建省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高新區”)。
第三條 晉位獎勵排名基數設定:
(一)以《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21〕14號)實施年份即2021年為界點,以2021年公布的國家高新區評價排名作為晉位獎勵對比基數。首次獲獎勵時的排名將作為下次晉位獎勵的對比基數,以此類推。國家高新區排名以每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國家高新區評價排名結果為準;
(二)評價當年若有其他省份未參與國家高新區評價排名,我省國家高新區當年的實際排名應加上上年度其他省份排在我省每個國家高新區前的數量,作為該國家高新區當年評價實際排名;
(三)省級高新區升格為國家高新區后,晉位獎勵從進入排名的次年開始。
第四條 獎勵標準、資金額度與資金來源:
(一)對全國評價排名在100名(含)以前的國家高新區,每晉升一個位次,獎勵100萬元,封頂300萬元;
(二)對全國評價排名在100名以后的國家高新區,每晉升一個位次,獎勵50萬元,封頂150萬元;
(三)獎勵資金由省科技廳從年度財政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 晉位獎勵申請條件與流程:
(一)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公開發布國家高新區評價排名結果后,由滿足獎勵條件的省內國家高新區提出獎勵申請(見附件),經所在地設區市科技局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
(二)申請晉位獎勵的省內國家高新區,自申報年度上年度的1月1日起至申報之日止,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未發生嚴重違反土地和建設規劃等情況;
(三)省科技廳根據全國高新區評價排名情況,對提出晉位獎勵申請的高新區情況進行核實后,制定獎勵方案,印發獎勵通知。
第六條 獎勵資金由高新區自主管理,統籌用于創新發展和園區建設。主要用于支持:
(一)高新區內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二)高新區科技孵化服務等創新平臺建設;
(三)高新區創新型企業引進和培育;
(四)高新區科技人才引進與培養;
(五)高新區創新創業環境優化和品牌建設等。
第七條 獎勵資金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第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