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工信規〔2024〕10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
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福建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生產應用獎勵辦法》(閩工信規〔2022〕8號)同時廢止。
來源: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支持新材料加快研發創新突破和產業化應用示范,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門關于推動未來產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工信部聯科〔2024〕12號)及《福建省促進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材料”是指新出現的具有優異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傳統材料改進后性能明顯提高或產生新功能的材料。本辦法所稱“首批次重點新材料”是指生產企業生產并銷售首次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或省工信廳發布的《福建省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支持參考目錄》(以下簡稱《支持參考目錄》)要求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新材料產品。
第三條 省工信廳負責制定實施首批次重點新材料支持獎勵
政策,適時調整《支持參考目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信部門負責項目推薦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支持獎勵政策由省級財政采取后獎補方式兌現。根據確定的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企業名單,按照其上一年度重點新材料產品銷售總額不超過5%的比例予以獎勵,符合《指導目錄》的,最高獎勵300萬元;符合《支持參考目錄》的,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產品創新迭代,對產品性能指標符合《指導目錄》或《支持參考目錄》且獲得過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的生產企業,其產品性能指標經改進后有明顯提升或具備新功能,再次符合調整更新后的最新版《指導目錄》或《支持參考目錄》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再次申請獎勵。
第六條 對同時申報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政策及
稀土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政策的生產企業,按照就高不重疊原則安排獎勵資金。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當是在福建省內生產經營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生產的重點新材料產品性能指標符合《指導目錄》或《支持參考目錄》要求,單個品種上一年度銷售金額500萬元(含)以上。
(二)具備研發、設計和生產能力,上一年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總額比例達3%及以上。擁有重點新材料產品發明專利,或依法享有發明專利的使用權。
(三)重點新材料產品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標準應按要求備案。屬于法定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必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于法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四)企業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保等事故,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未發生違反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省工信廳政策規定等情形。
第八條 申報企業應提交《福建省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項目申報表》(見附件)及以下材料:
(一)重點新材料產品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
(二)重點新材料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復印件。
(三)重點新材料產品上一年度銷售合同和銷售發票,以及企業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四)企業認為需提交的佐證材料。
第九條 省工信廳負責組織開展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資金申報工作。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向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主體責任。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重點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實性、合法性、企業社會信用情況等,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省工信廳。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對初審結果和推薦意見負責。
第十條 省工信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要件審查,對通過要件審查的項目,組織專家或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專家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由省工信廳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根據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結果,省工信廳研究確定擬獎勵企業名單,并在省工信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由省工信廳進行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信廳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企業出具虛假銷售合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處理,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本項獎勵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完成工作任務,且對評審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在評審過程中發生影響客觀公正評審、泄密等違規行為的,按照省工信廳專家評審相關規定處理,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認真開展獎勵項目的績效評估和跟蹤服務工作,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工信廳報送上年度政策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可結合本區域新材料產業發展實際,因地制宜制定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研發創新和應用示范支持政策,加快推動新材料產業創新發展壯大。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廈門市可參照執行,所需資金由廈門市自行統籌。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福建省首批次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項目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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