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自貿委規〔2024〕4號
各相關單位:
《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管委會 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支持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的若干措施》已經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管委會 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
2024年4月22日
(主動公開)
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管委會 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
支持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的若干措施
為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推動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的意見》、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支持外經貿企業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商財函〔2023〕1號),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支持跨境人民幣業務發展。
第一條 鼓勵企業擴大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使用
(一)對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內(以下簡稱“廈門自貿片區”)企業貨物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金額較上一年度增加2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額的0.1%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二)對廈門自貿片區企業服務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金額較上一年度增加500萬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額的0.15%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二條 鼓勵企業擴大對臺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結算
廈門自貿片區企業對臺經常項目業務往來若使用人民幣結算,金額較上一年度增加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額的0.3%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其中,對臺經常項目中跨境人民幣收付金額統計口徑為境外收付款方常駐地區為臺灣地區的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收付數據。
第三條 鼓勵企業首辦跨境人民幣業務
對廈門自貿片區內跨境人民幣“首辦戶”企業,按其首辦當年發生金額的0.3%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跨境人民幣“首辦戶”是指2021年-2023年未在廈門市銀行機構辦理過跨境人民幣收付業務(以銀行機構報送的數據為準),2024年開始在廈門市銀行機構辦理跨境人民幣收付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 跨境人民幣便利化政策
跨境人民幣“首辦戶”及優質企業可享受廈門市銀行機構提供的“首辦戶”及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幣業務便利化服務。
第五條 其他事項
(一)上述措施第一條與第二條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第一條、第二條可分別與第三條疊加執行。除本措施另有規定外,以上條款如與市區政策相關條款類同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二)本獎勵按免申即享流程辦理,按年兌現,每年第一季度為兌現時間。獎勵涉及的跨境人民幣收付數據以銀行機構報送的數據為準。
(三)本措施由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四)本措施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5月22日的業務參照本措施執行。
來源: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委員會


